中共滕州市委办公室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在全市开展“慈善一日捐”活动的通知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市直各企事业单位,省、枣庄市及外地驻滕单位,滕州经济开发区:
根据《中共枣庄市委办公室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慈心一日捐”活动的通知》(枣办发电〔2021〕9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2021年在全市开展 “慈善一日捐”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慈善事业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4〕61号文件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5〕16号)精神,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推动、党政示范、企业带头、慈善组织运作,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加“慈善一日捐”活动。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要充分认识党和国家对慈善事业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精准定位及慈善事业在扶贫济困、促进社会和谐、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关心关爱困难群体,积极参与慈善捐赠。市、镇街、村居活动同时启动,除特殊情况外,年内一般不再举行其他全市性集中募捐活动。
二、捐赠原则
依法组织、广泛发动、坚持自愿、鼓励奉献、公开透明。
三、捐赠范围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其他热心慈善、乐于奉献的单位和个人。
四、捐赠时间
从2021年8月20日开始至10月30日,为今年“慈善一日捐”活动集中捐赠时间。市慈善总会常年接收社会各界捐赠。
五、捐赠标准
(一)现金捐赠。提倡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捐出1天的工资(县级领导干部不低于300元,科级干部不低于200元,一般工作人员不低于100元);各类企业捐赠不少于1天的利润(不低于1万元);机关和事业单位捐赠节约的一笔资金(提倡不低于3000元)。
(二)设立基金。提倡各类国有企、事业单位设立慈善认捐基金;提倡爱心市民、家庭设立小微基金,参与慈善事业。
六、税收减免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十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捐赠企业可依据鲁财税〔2021〕4号文件进行结算。
七、募集善款的接收、管理与使用
(一)凡属中央、省、枣庄市的驻滕企业、事业单位和滕州市属企业、事业单位的捐赠善款由市慈善总会接收。
(二)中央、省、枣庄市驻滕单位和滕州市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在乡镇设立的派出机构)个人的捐赠善款由市慈善总会接收。
(三)镇(街)企业、事业单位和镇(街)干部职工的捐赠善款由各镇(街)分会接收。
(四)村(居)干部职工和群众个人的捐赠善款由各村(居)慈善工作站接收。
(五)各工、商、企业法人和自然人根据个人意愿可以到市慈善总会捐赠,也可到驻地分会捐赠。
(六)切实加强对捐赠善款的接收和管理。
各单位对捐赠的善款要专人负责,做到随接收、随登记、随公开,并将接收的捐款及时全额上缴市慈善总会,同时提供捐款人员、捐款数额的明细单(Excel电子版),市慈善总会向捐赠单位(个人)统一出具捐赠票据。
各分会接收和管理的捐款,本着谁接收谁公开的原则,及时通过各镇(街)政务网或慈善网进行公示,除上交市慈善总会20%作为全市救助统筹金之外,其余作为各自的慈善资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瞒报、漏报、截留、挪用捐款。
八、搞好宣传发动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报纸、网络、广播、电视等媒体,积极宣传“慈善一日捐”活动的重要意义和慈善典型,努力营造良好的慈善氛围。
九、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领导,抓好落实,市委、市政府成立全市“慈善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张传纲同志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慈善总会,负责整个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领导干部要带头参与,做出表率,确保活动深入扎实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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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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